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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這次全講清楚了(案例+裁判規(guī)則)

轉載 來源:買房知道 發(fā)表于:11/21/2018 09:34:44 瀏覽量:492

前幾天,小編

被家里的親戚給問著了——

“兒子和兒媳婦結婚后買了新房,但是錢不夠,我們老倆口資助了他們50萬, 這筆錢算是借給他們的還是送給他們的?”

小編檢索到了相匹配的案例——


婚后子女購房父母出資且未明確表示贈與的,應認定為借款——余某、毛某訴黃某、余某莎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案號:(2017)川民申412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6月14日


【法院評論】


1、《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相關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本案類似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guī)定,系基于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jù),并不適用于本案的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購房款全部為余某莎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也并不適用于本案情況。對于婚后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


2、認定贈與事實應高于一般證明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

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3、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shù)馁浥c。敬老慈幼為人倫之本,也應法律所倡導。慈幼對于父母來講,依法而言為養(yǎng)育義務的負擔。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xù)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根據(jù)上述精編內容,小編已基本了解

婚后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

法院如何評定的情形

為了更全面地回答上述問題

小編整理出了更多相關案例裁判規(guī)則——


裁判規(guī)則


1、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墊資并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應負償還義務——老陳夫妻訴小陳、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購房出現(xiàn)資金周轉問題,父母出售房屋為子女購房墊資并無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購房曾向父母借款并出具過相關借條,可以證明父母的墊資行為屬于借資而不是贈與,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子女對父母墊資應負有償還義務。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22日第3版


2、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并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認定該出資是贈與性質——左兆燕、申傳來與秦汝秀、申汗勤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并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僅依據(jù)父母為子女轉賬、子女用該款項購房便認定父母為子女購房的轉賬出資是對子女的贈與。子女主張該購房出資是父母的贈與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購房出資宜認定為是對子女的借款,子女應當承擔償還義務。

案號:(2017)京03民終986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3、不能證明婚后父母出資幫助子女買房屬于贈與行為的,應認定雙方之間為借貸關系——黃琳琳、劉志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為子女婚后經濟困難,父母為其買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對該借款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張該借款為贈與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未能充分證明該借款為贈與性質的,應承擔不利后果。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關系宜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子女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

案號:(2018)津01民終469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4、在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購房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陳映與羅曉華、羅練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適用的是父母購房出資已經明確是贈與性質的情形,解決的是父母購房出資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在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該出資屬于贈與性質的,應認定為該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案號:(2017)川16民終85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5、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未能證明該出資屬于贈與行為的,子女應承擔償還義務——穆英琦、冷海泉與李英、冷穆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為子女出資購房并非父母必須承擔的義務,不應當然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向子女借款幫助其解決買房困難,并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借款屬于贈與行為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子女對該購房借款應承擔償還本息的義務。

案號:(2017)吉0192民初695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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